(一)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温馨提示:
关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及病退年龄,详见《什么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 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2.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3.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关于养老保险类别,请详见文章《养老保险待遇分类》。
(二)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1、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具有职称资格证书并被单位聘任为相应职务的,提供聘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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