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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作者:zaxgj]
2012-04-19 10:49

  一、有下列疾病或情况视为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kpa。(160毫米汞柱),低于 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 kpa (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但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六)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七)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八)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九)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者;一眼失明者。

  (十二)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3米者。

  (十三)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十四)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十五)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

  (十六)面部明显畸形;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十七)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十八)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二、除上述各项外,如有其他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体检项目:

  (一)一般检查: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已婚者)检查(按体检表逐项进行)。

  (二)化验检查:

  1、血常规

  2、尿常规

  3、肝功能:SGPT,蛋白,HBSAg。

  (1)单纯HBSAg阳性者复查乙肝三系;

  (2)单纯SGPT异常(HBSAg阴性)者,一周内允许复查一次。

  (三)特殊检查:

  1、肝胆B超。

  2、胸透(有疑问加摄胸片)。

  3、必要时增检心电图、心超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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