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申请
一、什么时间办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答:受理时间:每年两次:4月1—30日;10月1—31日(除法定节假日)(具体事项由认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一次可以申请认定几种教师资格?
答: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市级认定机构是否可以面向社会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答:不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有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高等学校拟聘的人员才能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面向社会受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四、教师资格认定怎样申请?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注: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 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 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六、对于受理期限终止后补齐的有关证明或申请材料认定机构是否应继续受理?
答:不会。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七、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缴纳多少费用?
答: 1、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需缴纳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和申请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需缴纳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外,还需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每次268元(不包括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费用)。
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哪些机构有权认定哪些种类的教师资格?
答: 1、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具有学士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 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订购和颁发单位分别是什么?
答: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颁发。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没有统一规范?
答: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如何确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有效性?
答:《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编号,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如何保管?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五、若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怎样补办?
答:1、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按以下程序办理补发申请:
(1)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持证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
(3)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2、教师资格证书因损坏并影响使用者按以下程序办理更换申请:
(1) 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更换申请
(2)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更换。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予以收回和集中销毁。
罚 则
一、哪些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答: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 哪些情形下,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其教师资格?
答: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三、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当年考试成绩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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