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部招待的审批程序
外部招待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公司食堂以外进行的招待。对外招待实行事前报总经理同意审批制度,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外部招待开支标准
1、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5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00元/瓶以下。
2、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3、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80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400元/瓶以下。
4、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5、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财务控制与监督
1、财务部应严格审查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
2、财务部有权拒绝不符合业务招待标准、报销流程、审批权限的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3、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同时有多个经办人参与招待,应由最高职务经办人报帐。
4、公司外来单位或人员(包括集团内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和个人)在公司食堂就餐收费标准,由综合部另行发文规定。
5、单餐消费50元/人以上的,需向酒家索取清单或清单复印件,提交给总经理、财务部审核人员作为报销依据。库存酒水核销单应与对应的餐费报销单一起提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复核。餐费报销单上应注明公司参与接待的人员、接待的客人人数。
6、所有宴请、业务费用开支必须列明事由、招待对象。
7、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及要求
(1)招待费一律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不允许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支出的入账科目与合同标的入账科目相同。
(2)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3)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从综合部领用的烟、酒、饮料等,依据领用单,由综合部开具《烟酒出库单》记入招待费。
(4)公司食堂接待的菜金应合理标价,因公在食堂接待发生的招待费,点菜单上须按照菜金标价记录金额,并经负责接待人签字确认,月底凭点菜单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招待费。合同标明的提供食宿,在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实际发生额,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相关科目。
(5)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存在票据本身与业务实质不相符之费用,必须还原成“业务招待费用”列示,并说明原因。
(6)原则上无票据开支必须有证明人。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和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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