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职责
一是列席重要会议。联络员制度。列席联系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监督各项民主制度的规范执行;如党支部大会、党小组长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发展等重大事项的会议。
二是坚持走访制度。每星期到联系党支部走访一次以上,加强联系沟通,了解、掌握联系党支部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做好汇报反馈。对在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如实、及时地向镇党委政府领导汇报。
四、工作目标
一是做好镇党委和各基层党组织双向沟通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达上级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汇报所在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是协助党组织负责人抓好党建工作,协助党组织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等工作。联络员制度。帮助建设党建活动阵地,提醒和督促党员认真完成镇党委和所在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党建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所在基层党组织和镇党委的决策提供依据。
四是要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扎实工作,积极探索,把基层党建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五、相关要求
一是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工作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是各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要积极支持党建工作联络员的工作,为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是各党支部接此通知后,涉及的相关工作请及时与党建联络员联系。
联络员制度(三)
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等涉及工商部门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一名工商联络员,负责办理本企业涉及工商部门的有关事宜。
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工商联络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基本法律法规,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承办涉及工商部门相关事务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修改、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公示信息;
(四)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对本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即时信息等进行核实;
(五)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其他联络工作。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应当通过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进行首次申报。
第七条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第八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建议其隶属的企业予以调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度报告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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