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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待遇如何 志愿兵待遇详情

[作者:rddthx]
2017-02-23 17:13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那么志愿兵待遇如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志愿兵待遇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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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兵与志愿兵有什么不同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退役

  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以上就是关于志愿兵待遇如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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