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
(一)概述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的范围包括:(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2)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3)虽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应付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负担职工福利方面的义务而发生的支出,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洗理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助费和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3.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在职工工作年限内,为职工按月交存、长期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支出的资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根据《工会法》等有关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和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给予职工的非货币性薪酬,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或租赁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7.辞退福利,即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即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按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7] 48号)的规定,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负担职工福利方面的义务而发生的支出,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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