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ABC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是ABC
A.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C.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情况正确的是B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B.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A
A.依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B.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
C.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
A.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B.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BC
A.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B.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C.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2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等情况。ABC
A.用工单位 B.派遣期限 C.工作岗位
2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B
A.四;三十六 B.四;二十四 C.八;二十四
2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倍的工资。A
A.二 B.三 C.四
29.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AB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B.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0.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AC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B.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问答题:(每题10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哪几种情形中,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王某于2006年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1500元,公司将支付给王某多少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
(1)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份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该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并无溯及力,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按照劳动部之前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只需要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应当包括加班工资,为3500+1500=5000元。
公司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5000=10000元
三、案例分析题(20分)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是否会支持了冯某的请求?请说明理由支持你的观点。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会支持冯某的请求。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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