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国不同民族进行沟通交流的通用工具,那么普通话是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古代有没有普通话,一起来看看吧!
古代有没有普通话
各个时期的通语都是以某种通行范围比较广泛的方言为基础的,这个方言流行的区域通常都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地带。从先秦的“雅言”,秦汉的“通语”到隋唐的“汉音”,其通语都是以现今河南洛阳、陕西关中地区一带的方言为基础的。在这之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东移,因此宋元的“正音”或“雅音”改为以现今河南北部至河北、北京一带的方言为基础。明初至明中期的“官话”是以现今南京一带的方言为基础的。明中期以后至后来的普通话则是以北京为中心的北方方言为基础。
20世纪30年代以后,语言学家赵元任在划分汉语方言时,把具备一定共性的方言统称之为“官话方言”,并沿用至今。从此“官话”一词只用于指称“普通话”或“国语”的基础方言,而跟“通语”的含义分道扬镳。
普通话是什么时候开始普及的
“普通话”的定义,解放以前的几十年一直是不明确的,也存在不同看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期间,汉民族共同语的正式名称正式定为“普通话”,并同时确定了它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京话为基础方言”。
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中提到:“汉民族共同语,就是以北京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把普通话的定义增补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京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这个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普通话的标准,使得普通话的定义更为科学、更为周密了。其中,“普通话”三字的涵义是“普遍”和“共通”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权利(非义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民族的交流与往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中国大陆从50年代开始推广普通话,取得较大的成就。现在,中国基本实现了在城市中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在东部地区已经全面实现。在02年后,推普力度继续加大
1994年,国家又提出了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对普通话所达到的标准程度进行检测和评定。这一年,国家语委、原国家教委和原广电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并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1998年国家语委再次审订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并作为部级标准予以正式颁布,同时还制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又审议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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