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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BB姓名须使用规范汉字(2)

[作者:auxloo]
2010-05-08 22:29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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