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注: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其他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奖励尚未发放,取消其奖励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
2、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奖励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金,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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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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