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审。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
3.受理。申请人到区或街道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请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即来即办)
4.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7.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奖励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奖励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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