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征求意见稿对“谁可以买卖”“可以买多少”“可以买什么”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所谓“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
监管部门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3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另一边,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港澳投资者通过“北向通”能投资的产品范围包括两大块:
(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而内地投资者通过“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则需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跨境理财通”将实施额度管理,即“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
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此外,单个投资者额度也有额度限制。“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央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细则》同时明确了哪些银行有资格开展业务。
其中,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5个条件:
(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四)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五)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细则》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原则,明确内地代销银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跨境理财通”业务投资者保护工作,应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内地金融管理部门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协商开展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共同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投资者保护工作。
如果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可以通过4个途径解决:
(1)与内地代销银行协商和解;
(2)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3)根据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反映。对于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外的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相关业务环节问题的投诉,由大湾区金融管理部门转交产品发行方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处理;
(4)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2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3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