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获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渔业企业、南沙生产渔业企业以及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资助具体范围包括: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支持远洋企业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船,支持渔业企业建造南沙骨干渔船,重点支持建造或者购买大型高端远洋渔船;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支持FFA(太平洋岛国论坛渔业局)注册和购买捕鱼执照;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支持远洋自捕海产品及南沙海域自捕海产品回运深圳;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支持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含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远洋渔业基地等建设。
第二十八条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造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农业农村部渔船建造审批件、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6.造船合同书及外购设备合同书;
7.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企业造船合同指定船厂出具的造价结算单及相关发票,以及购置设备清单、发票等);
8.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9.已获取国家渔船补贴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
10.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1.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二)申请建造南沙骨干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南沙骨干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业农村部或者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建设文件;
5.渔船网具工具指标批准书;
6.项目建设方案;
7.渔船建造合同及开工证明;
8.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及发票。
9.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三)申请购买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5.渔船买卖合同书、设备改造合同书及相关发票等;
6.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7.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8.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9.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四)申请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入渔费用(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6.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包括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有效执照及中文翻译件等,委托境外代理方缴纳费用的,还需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代理方收到委托方的收款凭证及付到入渔国的付款凭证;
7.申请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配套补贴的,除了提供以上第1-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五)申请远洋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远洋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6.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7.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
8.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9.已获取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费国家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六)申请南沙捕捞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南沙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4.南沙渔业生产情况报告;
5.南沙渔业年度生产情况表(附捕捞日志);
6.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
7.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七)申请建设远洋渔业基地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4.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企业需要提供政府部门对该企业为远洋渔业基地投资建设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5.远洋渔业冷链物流(包括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等项目的建设方案;
6.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单、付款凭证及相关发票等;
7.建设项目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8.申请远洋渔业基地配套资助的,除以上1-3材料外,还需提供远洋渔业基地项目建设方案、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基地认定材料及收款凭证;
9.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九条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第三方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渔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或者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已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
(三)项目执行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本项目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
1.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资助。2013年以来经农业农村部或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建造的南沙骨干渔船(总长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钢质渔船),未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参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远洋和南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粤海渔函〔2014〕1014号)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8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2)35米以上且300总吨(含)以上5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12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3)35米以上且500总吨以上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2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4)50米以上且3000总吨以上的补给船,按每艘不高于3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已获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南沙骨干渔船,按《深圳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规定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
2.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15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大型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带有入渔配额,单船35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
3.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拖网加工船(单船7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4.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2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单船100总吨以上,船龄5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15%的资助,其中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建造或者购置其他远洋渔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
5.企业建造或者购置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资助资金(含国家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6.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包括FFA注册费用和捕鱼执照费用)的,按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资助。对已享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远洋渔船,按照当年度(远洋渔业项目补贴执行年度)实际发放的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对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2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500元;回运其他远洋鱼类给予每吨资助500元,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给予每吨资助250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已享受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冷链物流项目等。对在深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年限5年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包括建设加工厂、冷库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投入),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资助的远洋渔业基地(含境外),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五)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实施期内,已批准但尚未完成资助的渔船资助项目按原资助标准执行,尚未拨付到位的资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拨付。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期内,因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条件,未获得渔船补助(含国家配套资助)和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的,不得按《管理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发生费用等因素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者奖励,具体标准以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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