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办法》对家庭病床服务内容进行了修订,涵盖了上门基本医疗服务、检查、巡查及访视、健康管理、非创伤性医疗等服务项目,兼顾了中医药在家庭病床服务中的应用,可更全面地满足市民医疗和健康需求。
《办法》规定,参保人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线为100元。建床期间,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除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平均床日医保记账费用标准与家床定点机构按月结算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并进行年终总结算。
据悉,《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至今已经试行8年。随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和癌症康复期患者增加的实际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对我市家庭病床的适用范围、承办机构、收治条件、服务内容及医保政策等进行完善。
(一)基本条件:
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或者护理服务的。
(二)参考条件:
1.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
2.压疮、造口、失禁患者;
3.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反复感染患者;
4.糖尿病足患者;
5.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6.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要卧床治疗患者;
7.孕期妇女;
8.精神或者运动存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
9.需要安宁疗护的患者;
10.残疾、外伤术后或者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患者;
11.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肾脏病3期、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患者等长期卧床需要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12.日间手术出院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患者;
13.国家、广东省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健康管理服务。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和健康咨询。
(二)健康监测服务。对患者的呼吸、体温、脉搏、血压、血糖等进行连续性健康监测。
(三)医疗服务。安全可靠、疗效确切且适宜在居住场所开展的非创伤性或者创伤性小、不易失血和不易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诊疗、护理、康复服务。
(四)药事服务。向患者提供合理、安全用药方案以及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五)会诊和预约转诊服务。
(六)安宁疗护服务。
家床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能在居住场所为建床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建床患者确需在居住场所进行生命支持的,经医师评估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其提供静脉输液服务。
详情请看:《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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