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1月6日公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规定》已于近日出台。
深圳将地方债“借还用”全过程纳入人大监督,既充分发挥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又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市人大常委会:可用多种方式监督地方债务管理
地方债不仅要“借得到,还得起”,还要“用得好”。《规定》要求市财政部门对地方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提出,授权深圳在国家核定地方债额度内自主发行,创新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允许深圳到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将地方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不仅扩大离岸金融中心的人民币资产池规模,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地方债的流动性和抗风险性。结合这项授权,《规定》要求,市政府应在专题报告中将境外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在监督机制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综合运用听取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政府地方债务管理情况。还可以就地方债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向市审计部门提出专项审计建议。
深圳地方债务一直显著低于全国其他地区
深圳财政健康发展,地方债务一直显著低于全国其他地区。近年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地方债与政府预算一起列入审查监督范围,规范债务管理。从2018年起,深圳加大了政府债券发行力度,其中2020年共获得债券类资金632亿元,较上年翻番。《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深化人大对地方债的审查监督,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规定》,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采取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和日常通报方式进行。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不仅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务预算、债务调整和债务决算情况,也要报告政府债务发行进度、重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政府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一次地方债管理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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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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