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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作者:sulong]
2020-11-20 10:47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1月12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对相关异议或者投诉的受理,以及答复或者处理决定的告知和公开,均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异议和投诉处理的往来资料均在电子平台永久保存。

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凭数字证书直接登录电子平台提出异议或者投诉,跟踪处理进程,签收异议答复函和投诉处理决定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图源摄图网)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负责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醒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明确异议受理的方式、电子平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九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三)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提出;

(四)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现场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网上开标或者入围的,应当于开标或者入围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条 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附件一),但异议仅涉及现场开标的除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签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二):

(一)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未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的;

(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七)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第十三条 异议人向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为平台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异议人再次向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 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行政监督部门,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网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附件三异议答复函),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现场开标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招标人的书面答复或者答复记录由电子平台自动推送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以及电子平台地址,通过本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电子平台实名向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网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为开标期间。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四)。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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