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
第十六条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十八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驾驶人身份证明;
(二)驾驶证;
(三)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换证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条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业务。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一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执行。相关表格式样由农业部制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应当撤销驾驶许可,并收回驾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办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住址是指: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上记载的住址。
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2006年11月2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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