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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作者:sulong2]
2020-10-05 17:1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下面是《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全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欠缴数额2倍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欠缴数额3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罚款。

裁量标准:无

三、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3个月以内的,属于情节较轻,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1750元以下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

从轻情形指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发生实际经营行为的。

从重情形指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2、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属于情节一般,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750元罚款;

3、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时间达6个月以上或者未办理登记期间,员工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重大劳资纠纷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属于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7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元。

从轻情形指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发生实际经营行为的。

从重情形指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之一。

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图源摄图网)

四、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处罚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申报缴费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3个月以内的,属于情节严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处以罚款3000元。

从轻情形指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发生实际经营行为的。

从重情形指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申报缴费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同上),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处以罚款7500元。

3、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时间达6个月以上或者未申报期间,员工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重大劳资纠纷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10000元罚款。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之一。

五至七、违法行为: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情节显著轻微,予以警告;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2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5、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之一。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裁量标准:无

九、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裁量标准:无

十、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处罚规定: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处涉案金额一倍的罚款。

2、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且为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的:处涉案金额二倍的罚款。

3、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且为50人以上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的:处涉案金额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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