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资金池设立后,市各职能部门已出台或将出台的其他各类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类业务,统一整合由资金池实施。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划定。当期贷款余额合计以放贷前3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加本次放贷金额为准。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其他类型企业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口径为准,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
其他类型企业贷款是指,除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外,借款企业在加盟银行将贷款项目录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标准的企业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管理机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共享。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预算,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高新投集团
1.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2.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3.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审核处置情况,核对风险补偿银行回款金额与实际上报金额是否一致,并做好回款台账。
4.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金融中心
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2.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
3.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作。
(三)管理机构建立资金池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四)管理机构对加盟银行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使用。
(五)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应制定或完善与资金池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二)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三)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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