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转让存量非住房在哪种情形下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个问题难到了很多对这方面不懂的人,那么在哪些情况会征收土地增值税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个人转让存量非住房在哪种情形下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深圳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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