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安居房:
配售的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成年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子女成年的确定时点,为各配售通告中确定的审查时点。
公租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其他家庭成员为非共同申请人,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非共同申请人应当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 其中,共同申请人包括:
①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子女。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
③非深户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非共同申请人包括:①非深户且未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申请人(配偶)父母无深户的一方。③成年子女的配偶(无论是否有深户)。
子女成年的确定时点,为各配租通告中确定的审查时点。
公租房:
①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②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③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安居房:
①单身居民、2至3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②4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购买低于其家庭人口结构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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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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