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困家庭住房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实施方式(对2005年底登记在册的无房特困家庭全部实行货币配租)。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其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孤寡老人,通过发放货币配租,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注:货币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申请程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情况及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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