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深圳的市民朋友们注意啦,又一批安居房开始认购啦,5月5日,智慧领寓、菁英领寓安居房项目以及碧桂园荣汇花园、阳光苑安居房项目未售出房源于开始网上认购,本次共提供房源1220套,配售均价最低为21850元/㎡。
据介绍,智慧领寓、菁英领寓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107国道东侧,安居型商品房总房源为1211套,本次配售将供应1209套,其余2套将在开发建设单位补交超出面积的地价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后,以现售形式进行销售。
智慧领寓本次供应房源557套,其中两房512套,户型建筑面积约66.78-68.02㎡; 三房45套,户型建筑面积约82.80-83.81㎡。菁英领寓本次供应房源652套,其中两房629套,户型建筑面积约66.78-68.02㎡; 三房23套,户型建筑面积约82.80-83.81㎡。
智慧领寓配售均价为21850元/㎡,菁英领寓配售均价为21859元/㎡,两项目住房室内均未做精装修,交房标准见样板房,预计交付使用时间为2019年5月1日。
碧桂园荣汇花园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与中兴路交汇处,本次供应未售出房源8套,均为认购人选房后退出的房源,项目配售均价为23872元/㎡,室内未做精装修,预计交付使用时间为2018年10月底。
碧桂园阳光苑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西面虎山路南面,本次供应未售出房源3套,配售均价为23759元/㎡,室内未做精装修,预计交付使用时间为2018年10月底。
本次安居型商品房面向我市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和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配售。网上认购时间为:5月5日9:00至5月11日18:00。5月11日18:00前未完成网上认购的,视为放弃认购。认购人需调整认购意向的,应当于5月11日18:00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变更,逾期不予调整。
配售方式
(一)、房源安排
1、单身居民及二至三人家庭可认购上述项目的两房户型;
2、领军人才、四人及以上家庭可认购上述项目的两房户型或三房户型。
(二)、选房队列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次房源安排及认购人(包括在册轮候人及领军人才)认购意向,选房队列分为A队列和B队列。A队列指认购两房的选房队列;B队列指认购三房的选房队列。认购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队列参与排序并认购相应的房源。
(三)、选房排位
第一序位:领军人才申购家庭。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无需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其选房排位排在本次认购的所有轮候家庭之前。领军人才之间的选房排位按照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序位:根据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排位,进入入围名单的在册轮候家庭。其中,包含残疾人或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申购家庭,在入围名单中享有优先选房权利,其选房排位依据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第三序位:根据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排位,进入候补入围名单的在册轮候家庭。其中,包含残疾人或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申购家庭,在候补入围名单中享有优先选房权利,其选房排位依据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第四序位:根据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排位,进入递补名单的在册轮候家庭,选房排位依据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认购结束后,市住房保障署将及时核查认购人认购资格,核查结果将在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示。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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