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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将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作者:shenghui]
2018-07-19 11:45

  随着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近日,据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深圳将恢复划拨方式供地,增加土地供给方式。

  据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从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及审批监管等方面提出12点意见,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明确划拨用地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租赁。198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特区国有土地统一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划拨,改为协议免地价供应。《若干意见》恢复了划拨方式供地,但范围仅限于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深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将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用地范围包括:

  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公共设施

  《若干意见》明确了出让用地的范围。我市将以产权为导向,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产权归社会投资人的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用地中缺乏竞争性或者重点保障的以协议方式供应,其余一律招拍挂出让。

深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将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同时,在租赁方面提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供应方式,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实行短期租赁,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对于临时用地,其范围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

  我市还将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若干意见》提出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严格管控,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其他项目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方式解决。

  失信主体不得参与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活动

  《若干意见》提出了净地供应要求。拟供应的土地应当为权属清晰的国有土地,安置补偿须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杜绝以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不完善为由延长开竣工期限,严防土地闲置。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土地供应与企业信用联动机制,将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约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我市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土地供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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