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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费用及其他(2)

[作者:xiaoping]
2010-10-12 17:52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粤教继[2004]22号文有关规定),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前年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含代课教师)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地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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