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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

[作者:xiaoping]
2011-12-06 10:01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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