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有哪些呢?
(1)劳动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录用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3)报酬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4)晋职晋级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劳动安排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6)四期保护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7)物质资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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