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方便参保人和用人单位查询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按年度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四十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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