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批准(由受理单位办理并上传转诊信息)。
转诊注意事项
1.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2.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网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该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4.《深圳市社会保险市外转诊申表》一年内同家就诊医院同种疾病多次住院有效;
5.参保人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广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直接用社保卡记账,报销比例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降低10个百分点;
6.参保人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费用保险,但报销比例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降低30个百分点。
费用报销资料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金融社保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发票要求
医疗保险报销票据必须有盖有税务监制章和财务收费章。票据抬头的姓名必须与本人金融社保卡的姓名相一致,如果错误的,应当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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