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员工因工作需要,户籍从深圳迁往其它城市或地区(包括户籍已迁走读博、研的员工),凡经调入地区社会保险部门开具不予接收证明,而员工本人要求退保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如:“本人因工作需要从深圳调往XX省XX市XX单位,户口已办理迁移入户手续。由于当地社保部门原因不予接收社保金,现要求退保。如因退保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留签名和指模后,提供相关证件予以办理退保手续。
十八、调离我市(含出国)的深户员工,若新旧档案未做合并的,应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做合并处理,再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若1992年8月1日前后参保资料不一致,需先到相应社保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查找资料并开单据后到深圳市社保中心档案室(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0楼1005、1006房)查证参保记录,并将查证结果(参保记录复印件)交由分管员处理,更正后才能办理相关转保或结算手续。
十九、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员工曾更换单位,则单位证明应由目前为本人缴交社会保险的单位提供,而不是由原来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
二十、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员工持内地其他城市(地区)的购房手续视为有效。
二十一、持“外国绿卡”(特指可长期居住在某一国家,但未入该国国籍,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深户员工,若尚未办理深圳户口注销手续但强烈要求结算社保个人帐户的,须由员工本人书面声明(如“本人已移居国(境)外,有资格享受X国(境)的社会保险待遇。现要求退出国内(深圳)的社保个人帐户积累额。因此引起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本人负责”)并签名和留指模。经办理上述手续后予以结算。
二十二、员工非因公死亡在相应社保养老部门结算。但下述情况除外:死亡后不按国家规定火葬而是土葬的,应到相应社保养老部门出具证明,连同死亡员工其它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二十三、如需打印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单,请在办理结算业务之前打印。清单金额包括个人帐户余额、利息及汇总金额,而结算个人帐户之后打出的清单金额只反映个人帐户余额,不反映利息情况。
二十四、办理各项业务必须做到人证相符并与电脑资料一致。员工在办理业务之前可先拨打咨询电话96888或登录社保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社保资料,了解本人缴费记录及参保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如发现资料有误,应及时更正。发现身份证号码为空或为零,或非深户员工发现电脑记录中显示为深圳户口时,须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予以更正。
二十五、个人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2:00 下午2:00—5:00
周末、节假日不办公
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513栋2楼社保个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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