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破产后还需要偿还之前的债务吗?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具体到深圳,按照《征求意见稿》,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
一是限制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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