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1日施行,六种“校闹”行为依法处理。
近年来,学校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有些家长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频频出现缠访、闹访,甚至到学校闹事的一个现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些家长希望通过“闹”去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甚至在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职业“校闹”。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安全事故处理纠纷和防控“校闹”,《条例》明确了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时,事故当事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协调组织申请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此外,《条例》明确了明令禁止的六种“校闹”行为,包括:
(1)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3)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务;
(4)在学校或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5)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
(6)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等。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校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大胜表示,省教育厅将根据《条例》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建立相关处置标准和规范,妥善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协调公关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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