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赋予教师惩戒权。
9月1日起,《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填补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领域的立法空白,为解决学校安全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
此次,广东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方式,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措施时,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此,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下一步,省教育厅将按照《条例》要求,严格落实教师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不过,他表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强化了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同时,条例规定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近年有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体罚当然不好,但是过度渲染,让老师对学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点儿挫折都不能受,这同样是教育的失败。如今,学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来越多,陈舒认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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