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援助里的经济困难如何认定?通常情况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可以分成申请和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二种。针对依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要符合经济困难这一前提。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1.依法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查证核实的,应当及时进行查证核实,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
3.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办理核实委托手续。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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