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相关信息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市民不可以办理捡拾弃婴收养登记: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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