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宅区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标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第四章 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二)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
(二)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 个人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二)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第六章 激励程序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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