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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3)

[作者:sulong]
2020-08-03 13:50

第三十条 无人机操控者对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安全直接负责。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及地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涉及民用航空安全的,还应当报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除在室内或者拦网内等封闭空间飞行外,轻型无人机操控者应当年满8周岁。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飞行轻型无人机。

国家对无人机操控者年龄要求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人机扰乱居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活、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正常秩序。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人机飞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无人机有违法违规飞行的,应当立即查找其操控者和所有权人,并责令立即停止飞行。

无人机操控者或者所有权人不听劝阻,或者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捕获、击落等紧急处置措施。

公安机关采取处置措施后,应当将无人机及其操控者或者所有权人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产品外包装和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型,或者未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改装无人机、破解无人机系统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无人机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实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无人机操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飞行无人机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人机操控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扰乱居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活、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生产、销售的未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轻型无人机,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飞行,但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是指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发布的无人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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