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外包装和机体明显位置标注无人机类型,并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
第十五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飞行时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禁飞数据设置实时、有效。
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人机进行管控,依法提供无人机品牌、型号、独立编码、实时飞行信息(速度、高度、轨迹等)和所有人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
第十七条 禁止改装无人机或者破解无人机系统。
禁止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飞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禁止飞行未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轻型无人机。
在室内或者拦网内等封闭空间飞行,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轻型无人机首次飞行前,应当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信息登记,包括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等。
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的,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鼓励无人机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法飞行的无人机实施截控、捕获、摧毁等活动。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所在地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将有关区域划设为临时禁止飞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用于植保作业的无人机飞行相对地面真高不得超出30米,且应当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第二十三条 在地面以上3米范围内水平飞行旋翼无人机应当安装螺旋桨防护设备,确保地面人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以下区域及其上空飞行微型无人机:
(一)真高50米以上范围;
(二)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
(三)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100米范围;
(四)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
(五)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
(六)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
(七)法律、法规禁止微型无人机飞行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以下区域及其上空飞行轻型无人机:
(一)真高120米以上范围;
(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
(三)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机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
(四)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500米范围;
(五)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
(六)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七)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及周边200米范围,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
(八)法律、法规禁止轻型无人机飞行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禁止无人机飞行的具体区域范围,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临时禁止飞行区域。需要划设临时禁止飞行区域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应当明确禁止飞行的区域范围和禁止飞行的具体时间,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非禁止飞行区域飞行无人机,应当通过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报备飞行计划和动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飞行区域内飞行无人机或者进行分布式操作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飞行无人机的,无人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提出空域使用、飞行任务、飞行计划和放飞许可等申请,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飞行。
第二十九条 无人机操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二)负责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
(三)在飞行前检查无人机状态;
(四)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如发现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近,应当立即将无人机着陆;
(五)法律、法规对无人机操控者的其他规定。
前款所称无人机操控者,是指操控无人机飞行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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