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印发施行,港澳居民可应聘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促进人才交往交流,为港澳青年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要求,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居民可参加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及广东省直驻上述各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的编制内岗位公开招聘。
该办法提出,港澳居民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求的限制。港澳居民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位)的非应届毕业生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二级岗位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位)的非应届毕业生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至十二级岗位公开招聘的,不受岗位条件中关于职称要求的限制。
该办法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不受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其中,在招聘方式上,用人单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面试、直接业务考察等方式组织招聘;在岗位聘用上,对未获得职称的人员,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考试、考核方式,确定其专技岗位等级,并按规定办理岗位聘用;在薪酬待遇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急需紧缺港澳人才,可执行协议薪酬制度,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在人才服务上,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可按程序申领“人才优粤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服务。
该办法规定,港澳居民聘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个人人事档案;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待遇;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自行保管,可根据生活需要往返内地及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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