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五旬的家庭主妇,曾供职于某世界五百强科技公司,家住高档小区;不满三十的年轻小伙,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本“不差钱”的两人却因贪图小便宜多次在超市顺手牵羊,触犯刑法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家庭主妇为贪便宜共“逃单”35次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无业,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某世界五百强科技公司,家住南山区深圳湾片区某高档小区。
2月18日开始,她多次到南山区某鲜生超市购买蔬菜和肉类,该超市有自助扫码付款的服务,顾客只需在自助收银台用手机扫描预购买的商品上贴的二维码来进行结账。梁某自认,出于贪便宜的心理,经常采取只扫码支付部分商品费用的方式“逃单”,对其他部分商品不扫码不付款直接装入袋子带走。
2月18日至3月31日,短短43天内,梁某共在该超市采取如上方式盗窃食品等各类商品35次,被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4039.19元,扣除超市活动优惠和梁某的会员折扣后为人民币3523.34元。
3月31日下午,梁某在该超市再次作案时被工作人员抓获,梁某当场承认自己的行为,补缴盗窃费用并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男子超市盗窃7次,价值过万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大专文化,在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曾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3月4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马某先后7次到南山区某福超市,在自助收银台通过扫码并支付部分商品款项,另一部分不扫码不付款直接带走的方式盗窃超市的酒和食品等商品。
3月23日,马某通过如上方式盗窃面膜、黄牛肉等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并报警,马某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5月3日,马某家属赔偿某福超市人民币11187.31元。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及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被告人马某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前科劣迹,及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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