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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设独生子女护理假 每年最多20天

[作者:sulong]
2020-07-07 13:23
  深圳拟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拟设独生子女护理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构建高水平、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养老条例(草案)》),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省条例》着重全省养老服务的统筹布局,深圳亟须结合特区实际,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围绕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和《决定》的新要求,做好与《省条例》的衔接、创新与变通,在养老设施用地、养老经费保障机制、长期护理保险、独生子女护理假等方面,通过制定《养老条例(草案)》进行制度创新。

深圳拟设独生子女护理假 每年最多20天
深圳拟设独生子女护理假 每年最多20天(图源摄图网)

  现有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主要是通过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来实现。《养老条例(草案)》在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入住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和依据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区分养老机构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以“补需方”的方式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定位更清晰、补助更精准。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养老条例(草案)》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标准,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将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办法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深圳有关部门正在草拟《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加大擅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处罚

  独生子女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期间而产生的特殊情况,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尤其是两个独生子女组成家庭后面临着赡养双方四个老人的困境,在老人生病期间给予其一定的护理假,虽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需要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有助于弘扬敬老扶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养老条例(草案)》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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