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6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根据新规,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全市性竞赛结果不得作为入学依据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者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深圳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者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管理办法(试行)》,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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