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停工待岗的标准如何?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1)深圳市律协宣传委主任陈伟律师解读到,“当企业出现停工、停产的情况下,需要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停岗待工的第一个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只要按各地的政策执行,深圳的标准为最低工作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负担劳动者的社保缴纳。”
(2)陈伟律师表示,目前相关法律并未对停工待岗的时限进行规定,也并未要求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停工停产证明或申请,相对来说,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如果因经营出现问题,有权对部分岗位和员工进行调整,“孙先生的案例,还是建议主要与企业协商为主”。
(3)深圳知名法律评论员张兴彬律师则表示,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来说,都必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即企业不能动辄以停工为理由,中止劳动者的工作,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停工;劳动者也不能无故旷工,否则企业可以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予以解雇。
“停工待岗,每月1000多块生活都不够,主动离职又得不到补偿,有点进退两难。”孙先生有些无奈表示到,目前劳动仲裁的结果是不成功的, “我在考虑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孙先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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