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
冠名慈善基金决定受理受助人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五)拨付
受助人申请资料通过后,冠名慈善基金按程序报挂靠的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审批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划拨给救助对象。
四、建立宝安区冠名慈善基金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得到落实。
一般冠名慈善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接受相应的基金会或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由其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慈善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原则上全区各基金会或慈善组织每半年对所属冠名慈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公示,遇到需要公示的特殊情况,应及时公示。
五、建立冠名慈善基金退出机制,确保全区冠名慈善基金运行良好。
(一)冠名慈善基金可按成立时约定的条件终止,由发起方出具清算报告,经专项审计后,报其挂靠的基金会或慈善组织核准后,办理清算手续,注销该冠名慈善基金。
(二)当一般冠名慈善基金账户不足1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及以上时,由其挂靠的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对相关的冠名慈善基金进行清算,公告终止该冠名慈善基金,待公告结束后注销该冠名慈善基金。
(三)根据政策形势变化,当某项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时,相应的基金会或慈善组织有权终止该冠名慈善基金。
(四)冠名慈善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用于移给具有相似目的的冠名慈善基金。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宝安区冠名慈善基金使用操作指引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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