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未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擅自挖掘人行道开设路口。
2020年3月1日,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开展路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在龙岗区高科西路距丹荷大道110米处查处一宗擅自挖掘道路案件。经了解,涉事企业为深圳市云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月29日占用挖掘人行道,拆除原有的人行道砖,并铺上水泥,形成一个机动车出入路口,该路口宽14.9米,挖掘人行道长14.9米、宽4.5米,面积67.05平方米,并于当天完工。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因其所负责的建设项目正在挖掘土方,需要外运渣土,为了方便车辆出入就开设了这么一个路口。
车辆是方便进出工地了,但路口修建把原有的人行道破坏,影响了人行横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5月12日,根据后续调查取证,该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许可,未经审批同意占用挖掘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该单位处以罚款80000元,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3
未申请延期许可,超期4个多月仍占道挖掘施工。
2020年5月14日,执法支队坪山大队执法人员在金田路开展路政巡查时,发现有一处非机动车道正被占用挖掘施工。经核实,现场施工负责人周某陈述其为深圳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其公司工程队需在该处道路区域开挖长6米、宽2米、高2米的沟槽,用于埋设自来水管道,并提供了该处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但许可期限到2020年1月10日,即已超期4个多月,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协助调查文书并责令停止施工,要求当事人补办延期许可手续。
5月22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补充调查,公司负责人表示,因该处施工为收尾工程且施工时间短,知道许可过期了但是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违法违规施工,现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并按执法人员要求抓紧申请延期许可。针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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