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劳灿辉法官称,本案中,小梁与小付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小梁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种情况多发于以感情为基础的熟人之间,例如亲友、恋人等。当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往往否认涉案款项系借款性质,而主张属于赠与、投资款等性质。
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在熟人间进行款项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时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关系,对于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双方应说明白、讲清楚款项的性质,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第二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当双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确款项为借款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应签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贷合同的关键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第三步: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或归还借款。在转账中,可备注款项性质,转账完成后,保存付款凭证。除付款凭证外,双方关于借款还款的电子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也可以及时留存,以备日后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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