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保护与平等就业
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企业应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四、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其他员工:
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岗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用工自主权方面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六、劳动用工问题服务
企业和职工均可致电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电话:26576148),咨询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区人力资源局将竭诚指导服务。也可以按需求、分片区,通过以下方式寻求帮助:
对存在的争议,当事人可通过“E仲裁服务”“粤省事”“i深圳”等平台在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作人员将力争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仲裁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减少人员流动。
简易版用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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