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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深圳社保个人参保人欠缴不影响权益

[作者:zuhai]
2020-02-19 11:32

  深圳市社保发布消息称,将推行社保业务实行“延期办”,疫情当前,为避免人群聚集,严防疫情蔓延扩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深圳市社保局不仅大力推行社保业务“网上办”、“电话办”,同时实行“延期办”。

  个人缴费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现就疫情期间个人缴费人员社保缴费及延期补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社保缴费

  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延缴人员、退休后继续缴医疗人员等按月个人缴费人员,原社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不变,社保部门将每月托收社保费。疫情期间个人连续欠缴3个月社保费的,不停止生成每月缴费台账,疫情解除次月恢复连续3个月欠费停缴方式。

  疫情期间,参保人可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等渠道自助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社保业务查看办理微信入口:

  在微信上搜索公众号【深圳查查吧】,关注并在对话框回复“社保”,即可获取入口。

  二、疫情期间社保补缴

  (一)养老保险

  受疫情影响,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延缴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符合条件月(不可早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月的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疫情期间,非从业居民(不含深户新生儿)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符合条件月(不可早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月的医疗保险费。

  深户新生儿在疫情开始之日前30天内至疫情解除之日入户,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出生月开始至疫情解除月的医疗保险费。

  三、医保待遇相关事项

  补缴成功后,参保人已先行垫付的补缴时间段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记账,或到我市各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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