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拟立法: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救援人员须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
深圳拟为电梯使用安全立法
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救援人员须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2017年,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就讨论通过了本年度立法计划修改情况的报告,《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列入2017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不少创新和突破,但对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未有涉及,且近年来电梯安全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明确第一责任人杜绝相互“踢皮球”
电梯是“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深圳电梯数量已经突破15万台,总量位居大中城市的第三名,并且还在以年均1万台的速度增长。如何保障电梯安全这成为市民关注的问题。
由于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常导致在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若干规定草案》强化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定位,须全面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工作,并依法承担电梯安全事故的先行赔付责任。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为确保电梯安全,《若干规定草案》在管理制度上也有所创新。比如,建立电梯满五年载荷试验制度,即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五年组织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对电梯承重性能的安全性进行测试。
公共场所电梯“制造+维修保养”一体化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电梯质量没有直接规定保修义务,电梯行业内的惯例提供2年保修期。《若干规定草案》延长了保修期,要求电梯主要部件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以先到者为准。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交通场所和学校、医疗机构、商场等公共聚众场所客流量大,电梯使用频繁,电梯的故障率较高。以我市地铁为例,仅在2018年10月,其客流量达1.4亿人次,电梯故障发生325次。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恐慌。
为此,《若干规定草案》对上述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在质量和安全性能方面规定更高的要求。明确要求上述公众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等停电应急设施,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同时,推行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一体化制度,即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保障电梯自始至终的安全。
六月六日为电梯安全宣传日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困人事故救援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如此规定造成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责任不均衡,实践中电梯使用管理人完成通知义务后往往就撇清责任,甚至出现“怠于救援”问题。为解决这一制度疏漏,《若干规定草案》在电梯困人事故应急救援中坚持电梯使用管理人第一责任原则,要求电梯使用管理人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做好被困人员安抚工作,并组织救援人员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电梯安全还需要居民提升安全乘梯意识。据介绍,自我市2013年推行电梯事故险统保项目以来,因乘客不当乘梯发生的理赔事项占理赔总数的44%。为此,《若干规定草案》将每年六月六日定为深圳电梯安全宣传日,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电梯安全治理和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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